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代办杭州公司列出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包括工商注册优惠、加大创业资助力度、落实税费优惠等,以下就是详细介绍。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在市工商局和各城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区级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二)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四)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创业园和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zhuanli.在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zhuanli的,可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zhuanli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的规定,申请zhuanli资助及奖励.
(六)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强对大学
生自主创业企业的支持.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业企业.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所得,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 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依托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办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扩大市、区两级创业导师队伍,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带徒”制度的创业推动作用。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zhuanli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继续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创业培训、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业人才实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实训项目,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继续认定市级创业实训基地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对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多渠道发布就业岗位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实训见习单位的互选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不断优化见习训练网上申报平台;深化见习学员跟踪服务,推动见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和成功经验共享;科学监测见习基地带教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三)拓宽网上创业就业渠道。
进一步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进杭州市C2C创业园实现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
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风投创投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对接合作,优化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功能。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科技型成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向市科委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或“雏鹰计划”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好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促进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和配套政策落实。
(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对高校孵化器的扶持力度,2012年争取新建大学生创业园1-2家。探索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多点”等多种布局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各创业园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入园、孵化、成长、出园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渠道。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签约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的规模。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结合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和党团关系挂靠等服务。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以及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等专项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和共青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送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专项活动,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会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国企招聘信息。每年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专场20场,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
(二)提供多样化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覆盖到辖区内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和网上招聘会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三)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原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可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进人审批表)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凭申请按落户地分别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落户地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滨江区)、萧山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余杭区)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进杭落户的,凭《杭州市毕业生就业调整审核表》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改签地址后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切实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加强管理,缓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难问题。
五、积极实施杭州本地生源和特殊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做好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全面推进实名制就业服务。
对辖区内以往年份未就业的杭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市)要通过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真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并将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未就业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掌握底数和就业需求,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认真开展对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0号)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分解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毕业生接收、落户、人事代理、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努力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职业中介机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各项资金按原渠道落实。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依托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办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扩大市、区两级创业导师队伍,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带徒”制度的创业推动作用。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zhuanli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继续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创业培训、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业人才实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实训项目,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继续认定市级创业实训基地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对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多渠道发布就业岗位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实训见习单位的互选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不断优化见习训练网上申报平台;深化见习学员跟踪服务,推动见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和成功经验共享;科学监测见习基地带教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三)拓宽网上创业就业渠道。
进一步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进杭州市C2C创业园实现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
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风投创投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对接合作,优化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功能。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科技型成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向市科委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或“雏鹰计划”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好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促进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和配套政策落实。
(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对高校孵化器的扶持力度,2012年争取新建大学生创业园1-2家。探索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多点”等多种布局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各创业园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入园、孵化、成长、出园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渠道。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签约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的规模。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结合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和党团关系挂靠等服务。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以及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等专项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和共青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送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专项活动,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会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国企招聘信息。每年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专场20场,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
(二)提供多样化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覆盖到辖区内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和网上招聘会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三)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原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可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进人审批表)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凭申请按落户地分别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落户地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滨江区)、萧山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余杭区)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进杭落户的,凭《杭州市毕业生就业调整审核表》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改签地址后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切实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加强管理,缓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难问题。
五、积极实施杭州本地生源和特殊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做好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全面推进实名制就业服务。
对辖区内以往年份未就业的杭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市)要通过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真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并将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未就业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掌握底数和就业需求,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认真开展对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0号)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分解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毕业生接收、落户、人事代理、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努力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职业中介机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各项资金按原渠道落实。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依托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办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扩大市、区两级创业导师队伍,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带徒”制度的创业推动作用。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zhuanli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继续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创业培训、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业人才实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实训项目,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继续认定市级创业实训基地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对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多渠道发布就业岗位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实训见习单位的互选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不断优化见习训练网上申报平台;深化见习学员跟踪服务,推动见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和成功经验共享;科学监测见习基地带教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三)拓宽网上创业就业渠道。
进一步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进杭州市C2C创业园实现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
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风投创投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对接合作,优化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功能。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科技型成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向市科委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或“雏鹰计划”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好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促进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和配套政策落实。
(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对高校孵化器的扶持力度,2012年争取新建大学生创业园1-2家。探索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多点”等多种布局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各创业园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入园、孵化、成长、出园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渠道。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签约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的规模。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结合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和党团关系挂靠等服务。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以及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等专项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和共青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送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专项活动,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会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国企招聘信息。每年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专场20场,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
(二)提供多样化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覆盖到辖区内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和网上招聘会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三)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原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可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进人审批表)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凭申请按落户地分别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落户地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滨江区)、萧山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余杭区)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进杭落户的,凭《杭州市毕业生就业调整审核表》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改签地址后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切实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加强管理,缓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难问题。
五、积极实施杭州本地生源和特殊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做好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全面推进实名制就业服务。
对辖区内以往年份未就业的杭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市)要通过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真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并将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未就业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掌握底数和就业需求,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认真开展对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0号)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分解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毕业生接收、落户、人事代理、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努力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职业中介机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各项资金按原渠道落实。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
一、请申请人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单位股东入股的带上该单位股东资格证明)去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分局工商部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在市工商局登记,500万元以下的在各分局登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地址及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详见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hzaic.gov.cn)办事指南栏目。
二、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或区的人事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到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在分局工商部门注册的到所属区人事局)申请办理《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
三、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有关验资机构和有关银行[杭州银行(咨询电话:85108229)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咨询电话:87923273)]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除相关办理费用。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在杭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学生创业园的设立
大学生创业园是以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为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和载体,是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重要形式。
(一)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的条件:
1.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了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一般设在科技智力资源较密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或科技园区内;
3.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吸引一定数量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的条件;
4.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5.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管理服务人员和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
由区、县(市)政府向市人事局提出建园申请,经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考察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分园”的牌子,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生创业园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市人事局等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总结大学生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经验,引导创业园规范有序发展。
大学生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建立健全具有竞争力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努力把大学生创业园打造成孵化知识型产业和新经济业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三、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发展的政策
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园内孵化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扶持力度,积极吸引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园。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和《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07〕469号、杭财教〔2007〕1112号)同时废止。
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在市工商局和各城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区级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二)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 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 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四)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创业园和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zhuanli。在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zhuanli的,可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zhuanli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的规定,申请zhuanli资助及奖励。
(六)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强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支持。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业企业。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所得,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一)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杭州人事人才网、杭州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加强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等。
(二)发挥大学生创业园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扶持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所在区与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高校采取各种方式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创业园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市属高校的转型升级,引进KAB(即Know About Business,了解企业)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倡导学历证、技能证“双证制”;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学分制试点;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精神,落实创业实训政策,加大大学生创业实训力度,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五)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立足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以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项目为导向,每年面向全国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举办创业大赛,吸引大学生扎根杭州,在杭创业。对获奖的项目团队进行奖励,并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获奖项目团队的创业项目如在杭付诸实施或已在实施,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对在杭落地转化并获得创业投资的项目,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跟进投资。获奖项目团队成立初创企业的,可优先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六)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进一步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壮大创业导师队伍,由创业实训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发挥好杭州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作用,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育未来企业家。
(七)完善创业服务平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创投中国网要主动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各项创投服务。
(八)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入住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等经济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专项住房。有条件的区(开发区)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限价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创业大学生住房困难。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市领导联系大学生企业制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并充实成员单位,以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有关会展补贴、房租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由市人事、财税、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推进创业创新和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生力军。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就业,营造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的良好环境,以人才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行动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尤其是把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受益面广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吸引了一大批高素质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3年以来,我市每年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快速增长,2007年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首次突破5万名(比2003年增长115%),其中硕士以上人才近4000人(比2003年增长326%);从专业类别来看,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工商管理类、机械类、土建类、经济学类、艺术类毕业生占主导地位。截至2007年,全市有留学人员创业园4家,其中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系我市与原人事部共建单位,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超过3000余人,创办企业400余家(其中年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的10家)。几年的实践证明,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因素中,人才始终是核心因素,杭州经济社会要加快发展,需要有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保障。
根据预测,2008年至2010年在杭高校毕业生将达30万人,同时将有更多优秀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制订并实施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举措。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就是要坚持以实践“和谐创业”这一杭州特色创业模式为核心,使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的工作载体更丰富,抓手更有力,并通过项目化更好地抓落实、抓考核。通过实施该行动计划,可以集聚更多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引导、鼓励、资助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在杭高校毕业生在杭创业。2008年至2010 年,接收高校毕业生16万名,其中硕士以上学历人员1万名;吸引1200名高校毕业生在杭创办企业。
(二)吸引、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来杭创业创新。2008年至2010年,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00名以上。每年引进留学人员创业项目120个。
(三)2008年至2010年,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200家,实训大学生3万名。组织1万名大学生开展创业专题培训,通过多种途径的人才实训,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和各类人才创业创新。
(四)到2010年,全市人才总量达到120万人左右(含省部属单位),其中市及市以下单位人才总量达到100万人左右,平均每年增长8%以上,每万人中的人才比重达到1600人以上,人才拥有率力争达到国内大城市的先进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提供创业就业机会。
1.积极开展毕业生招聘工作。加大招聘力度,定期发布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杭创业。2008年,通过市与区县(市)联动、人事与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动、市与省及在杭高校联动等形式,举办各类现场招聘大会和招聘专场400场(次),组织4万多家(次)用人单位参加,提供30万个需求岗位;积极组织本市知名企业到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和高校招聘本市紧缺的高层次人才10次以上,举办针对本市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聘会15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和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启动杭州市千名宏志学子帮扶工程,对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在校生实施就业指导,毕业时优先推荐工作岗位,发放“就业一卡通”。继续实施求职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对人事档案在杭州市各级人才中心代管的杭州市区生源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免缴两年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
2.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杭创业。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宽海外留学人员引进渠道。每年定期征集我市企事业单位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及项目的需求信息并在海外发布,组织1-2次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团到美国或欧洲等海外留学人员集中地区进行留学人才和科技项目招聘引进活动。组团参加“中国广州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充分利用“智力广交会”平台,吸引人才和项目。每年有重点地邀请2-3个海外留学人员代表团来我市考察、讲学、项目洽谈,开展国际智力项目合作。2008年至2010年,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00名以上。进一步拓展海外人才联系渠道,到2010年,力争在美国、欧洲、日本等海外留学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2-3个杭州海外人才联络处。
3.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平台建设。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为依托,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杭州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园区的科技成果孵化功能,提高吸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能力,着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积极扶持杭州经济开发区、上城区、西湖区、萧山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创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一步加强园区软硬件建设,提升创业园区的服务功能,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提高创业园吸纳和承载海外留学人才智力的能力,使之成为我市吸纳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创新的有效载体。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力争每年引进留学人员创业项目50个,杭州经济开发区和萧山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力争每年各引进创业项目30个,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引进创业项目10个。同时,要积极培育和扶持江干、拱墅、余杭、富阳等有条件的区、县(市)创建留学人员创业园。2008年到2010年,建设3个留学人员创业园,使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增加到7个。
4.加快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在杭高校与所在地政府、企业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区域,加快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可享受我市进入孵化器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社区,促进创业大学生经验共享、交流合作。
5.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的政策咨询、人才项目洽谈等各项服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不断优化我市创业环境。编写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南,在相关网站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创业服务窗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留学人员联谊活动,为留学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搭建加强沟通和交流的桥梁。同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各类招聘活动,进一步宣传杭州投资环境、人才政策、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杭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营造人才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人才创业实训。
6.建设大学生实训基地。以高等院校毕业生为主体,以“订单实训、考证上岗、政府资助、促进创业”为原则,按照“政府搭台,企业、高校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建立200家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实训。实训基地应以专业机构培训为主,也可委托企业或与高校合作兴办。培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引导参训人员通过参加各类实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提升就业能力。对各类实训,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区、县(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成立实训工作指导小组,指导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与发展。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人才实训计划提供公益性服务。同时,加快杭州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规模作用,使之成为高校毕业生实训的重要基地之一。
7.积极开展创业专项实训。围绕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积极开展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人才创业实训。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工程”,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根据促进就业资金的适用范围,按促进就业资金50%的额度对杭州户籍或在杭就业的大学生培训经费给予补贴。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100名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将大学生创业培训纳入杭州市再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并享受再就业培训的有关政策。2008年,率先启动服务外包、信息化人才和大学生创业培训三个专项实训。
(三)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8.实施大学生在杭创业资助政策。组织实施《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到2010年,吸引1200名高校毕业生在杭创办企业。同时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政策延伸到在杭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其创业孵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资金资助。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在杭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其中商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项目无偿资助根据申请人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等级分别给予2、5、8、10万元的资助。各有关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资助政策。
9.加大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力度。每年有重点地资助留学人员创业项目50个以上。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开发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和专家评审通过,由市、区、县(市)财政给予一次性6至2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担。切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省留学人员“钱江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严格资助条件,扩大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质量。
10.充分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大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杭注册设立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创业投资企业推荐。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创业企业,在申请杭州市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时(产业化、成果转化项目除外),优先给予支持。
(四)完善创业激励保障制度。
11.实施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杭自主创办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继续实施毕业研究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12.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为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热情,提高其创业的实践能力,每年联合在杭有关高校举办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奖励。
13.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完善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规范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来杭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提供租赁住房,并对优秀人才辅以一定的激励机制,解决人才创业住房困难,解除创业后顾之忧。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20万平方米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2008年启用第一批10万平方米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
14.积极解决海外留学人才住房困难。继续实施引进人才专项住房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住房,解决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住房困难。
(五)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力度。
15.加快杭州人力资源市场场地建设。到2010年,建成5万平方米,拥有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大厅和人才市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及在长三角领先、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杭州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供求信息以及双向选择、人事代理等公共保障服务。2008年完成杭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立项,并确保建设资金投入。同时,各区、县(市)也要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6.进一步办好各级基础性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信息网络,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与长三角各城市乃至全国各大城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全国250余所高校网站的信息网络互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建设步伐,尽快建成全市统一、多层次、多类型的人力资源数据库。
17.大力培育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到2010年,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达到100家。充分发挥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规范经营、为杭州人力资源服务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动计划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和谐创业”,提高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策体系,优化政策环境。根据实施行动计划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的相关政策,并争取有新的举措、新的突破,逐步形成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多层次的政策体系。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编制大学生创业指南手册,并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宣传、媒体传播、创业指导进校园等途径,及时向广大公众宣传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的最新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使人才政策为人才所知,为人才所用,充分实现人才政策的效用最大化。同时,要及时搜集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对政策运行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改进工作方法,促进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行动计划的督促检查。从2008年起,将行动计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人事局要切实担负起行动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分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
一、请申请人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单位股东入股的带上该单位股东资格证明)去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分局工商部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在市工商局登记,500万元以下的在各分局登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地址及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详见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hzaic.gov.cn)办事指南栏目。
二、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或区的人事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到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在分局工商部门注册的到所属区人事局)申请办理《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
三、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有关验资机构和有关银行[杭州银行(咨询电话:85108229)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咨询电话:87923273)]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除相关办理费用。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学生创业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在杭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学生创业园的设立
大学生创业园是以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为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和载体,是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重要形式。
(一)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的条件:
1.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了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一般设在科技智力资源较密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或科技园区内;
3.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吸引一定数量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的条件;
4.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5.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管理服务人员和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
由区、县(市)政府向市人事局提出建园申请,经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考察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分园”的牌子,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生创业园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市人事局等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总结大学生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经验,引导创业园规范有序发展。
大学生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建立健全具有竞争力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努力把大学生创业园打造成孵化知识型产业和新经济业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三、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发展的政策
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园内孵化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扶持力度,积极吸引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园。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