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
(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
(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
(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
(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
(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
(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
(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
(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
国家为鼓励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对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门放宽了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只要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其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2002]7号 文件)。但对于该出口企业来说,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毕竟要多办理一道手续,由此还要多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如自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直接自营出口方便。 那么,如何才能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呢?我们以洛阳某出口企业铝业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主要履行了以下程序: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备齐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备齐以上资料后,就可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 权,待批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外经贸部已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下放到了各省、直辖市、自治 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厅、局),所以进出口企业可以直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申请即可。
四、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务必在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方可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另需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