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达到既减轻自身的税负,又符合国家政策的目的,是中小企业现代经营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 杭州代办公司就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分析、营业税的筹划以及安置三类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进行论述。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差异分析
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法人形式的公司制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税收规定
1.公司制企业。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法》,法人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其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规定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益金,剩余的利润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同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就其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经营电子产品销售业务,预计每年实现利润4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项目),假定每年年终实行分红。
1.采用公司制形式。如果采用公司制企业形式,2008年之前应缴企业所得税10800元(40000x27%),税后利润29200元(40000-10800);税后利润分红应缴个人所得税5256元(29200x90%x20%)。两税合计为16056元,实际税负率40.14%(16056÷40000x100%)。如2008年之后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则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元(40000x20%),税后利润32000元(40000-8000),税后分红应缴个人所得税5760元(32000x90%x20%)。两项合计12760元,实际税负率34.4%(13120÷40000×100%)。如2008年之后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40000x25%),税后润30000元(40000-10000),分红应缴个人所得税5400元(30000x90%x20%),两税合计14800元,实际税负为38.5(15400÷40000x100%)。
2.采用合伙制或独资制企业,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为7750元(40000 x30%-4250),实际税负率约19.38% (7750÷40000÷100%)。
综上分析:法人企业的所得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即同时对企业所得及企业投资者分红所得征税,而非法人企业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无论是执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2008年之后《企业所得税法》;无论是小型微利企业,还是非小型微利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都比公司股东承担较低的税收额。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立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外,公司股东只有在税后利润分红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分红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出口零税率及部分货物国家规定13%税率外,其余税率为17%;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在中小企业销售货物的经营活动中,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存在差异。名义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与非商业企业征税率为6%的小规模纳税人平衡点为:实际增值税额=销售额x6%=增值额x17%=毛利率×销售额×17%,即销售额x6%=销售额×毛利率×17%,税负平衡点的毛利率=6%÷17%≈35.29%。因此,当毛利率大于35.29%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合理。同理可推算出名义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与商业企业征收率为4%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上毛利率约为23.53%。
由此可见,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考虑企业的毛利率水平。近几年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企业的毛利率亦越来越低,因此选择做一般纳税人为宜。在选择一般纳税人时,还应考虑主要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的计税毛利率提高。但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先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最迟可延期一年,在此期间,符合条件可以转正。但当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时即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即使供应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也只能按其交纳税额的4%或6%抵扣,与一般纳税人抵扣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价内税。营业税的筹划分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合理划分经营主业和经营项目,避免因划分不清而全部适用较高税率。二是通过业务性质的适当转变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
(一)合理划分经营圭业和其它经营项目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兼容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经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的,在核算时应分别划分清楚。如酒店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显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其兼营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会导致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负。因此,清楚划分兼营业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是规避较重税负的必然之举。
(二)通过业务性质的转变,适用低税率
业务性质的转变,指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目或是免税项目,从而减轻税负。例如,某装修材料公司以销售装修材料为主,并兼营装修劳务。按税法规定,销售材料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经营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经营行为所销售的材料和收取的劳务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建材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建材公司以销售为主,适用17%或4%的增值税率。为降低税负,该装修公司将装修业务与销售材料业务分开,分别成立装修公司和建材销售公司,分业经营。装修公司的装修业务和混合经营行为适用3%的营业税率,而建材公司因装修业务的分离,经营额降低,适用4%的低税率。业务调整的结果,降低了税负水平。
四、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筹划
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行业,对促进社会的劳动就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安置国家鼓励的三类人员就业,充分利用国家关于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
(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地可上下浮动20%。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申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退役人员就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收1名,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成本效益原则。